保障額2 (港元) | 1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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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 港元 | ||||||||||
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5 |
150,000 | ||||||||||
扣除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 | |||||||||||
雙倍賠償6 | 若意外是由指定情況導致,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下的應付賠償將會以雙倍計算。 | ||||||||||
意外醫療費用賠償7(每宗意外A、B 和 C的最大累計限額) |
2,000 | ||||||||||
A) 醫療費用(每宗意外) | 最高 2,000 | ||||||||||
B) 跌打及針灸(每次) | 最高 150 | ||||||||||
每天最多1次及每個保單年度最多8次 | |||||||||||
C) 脊椎治療及物理治療(每次) | 最高 250 | ||||||||||
每天最多1次及每個保單年度最多8次 | |||||||||||
意外住院現金賠償8(每日) | 250 | ||||||||||
每宗意外最多90 日的住院 | |||||||||||
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往返香港及大灣區之意外現金賠償4(每宗意外) | 2,000 | ||||||||||
保費回贈利益3 | 無論是否有任何理賠,若保單終止,本公司會支付保費回贈利益予您,金額相等於根據下表內列明繳付保費總額的適用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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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索償獎賞利益3 | 如未有理賠,保單期滿時獲繳付保費總額的5 % | ||||||||||
非意外身故賠償9 | 5,000 扣除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或繳付保費總額的100%之較高者 |
計劃選項2 | 1 | 2 | 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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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額2 (港元) | 150,000 | 300,000 | 600,000 | 1,000,000 | ||||||||||
賠償 | 港元 | |||||||||||||
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5 • 意外身故 • 身體損傷而導致6項受保損失,如完全及永久傷殘,1肢或以上截斷及三級燒傷 |
150,000 | 300,000 | 600,000 | 1,000,000 | ||||||||||
扣除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 | ||||||||||||||
雙倍賠償6 | 若意外是由指定情況導致,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下的應付賠償將會以雙倍計算。 | |||||||||||||
意外醫療費用賠償7(每宗意外A、B 和 C的最大累計限額) | 2,000 | 3,000 | 4,500 | 6,000 | ||||||||||
A) 醫療費用(每宗意外) | 最高 2,000 | 最高 3,000 | 最高 4,500 | 最高 6,000 | ||||||||||
B) 跌打及針灸(每次) | 最高 150 | 最高 200 | 最高 250 | 最高 300 | ||||||||||
每天最多1次及每個保單年度最多8次 | ||||||||||||||
C) 脊椎治療及物理治療(每次) | 最高 250 | 最高 300 | 最高 350 | 最高 400 | ||||||||||
每天最多1次及每個保單年度最多8次 | ||||||||||||||
意外住院現金賠償8(每日) | 250 | 450 | 600 | 800 | ||||||||||
每宗意外最多90 日的住院 | ||||||||||||||
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往返香港及大灣區之意外現金賠償4(每宗意外)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
保費回贈利益3 |
無論是否有任何理賠,若保單終止,本公司會支付保費回贈利益予您,金額相等於根據下表內列明繳付保費總額的適用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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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索償獎賞利益3 | 如未有理賠,保單期滿時獲繳付保費總額的5 % | |||||||||||||
非意外身故賠償9 | 5,000 扣除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或繳付保費總額的100%之較高者 |
個案分享

William
男性,30歲(下次生日年齡),已婚
• 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William
• 計劃選項:2
• 保障額:300,000港元
• 保費繳付年期及保費繳付模式:10年,月繳
• 每月保費:691港元
• 受益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他的妻子Jessica
William 已婚,熱愛戶外活動與旅行。他明白,在旅行或工作期間隨時可能發生意外,因此希望能減輕妻子 Jessica 可能面臨巨額醫療費用的財務壓力。為應對這些擔憂,他購買了至守護,並指定妻子Jessica 為受益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
William 已婚,熱愛戶外活動與旅行。他明白,在旅行或工作期間隨時可能發生意外,因此希望能減輕妻子 Jessica 可能面臨巨額醫療費用的財務壓力。為應對這些擔憂,他購買了至守護,並指定妻子Jessica 為受益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

上述所有例子只屬假設,並只作舉例說明之用。至守護旨在實現受保人獲得所需的保險保障的目標,以應對潛在的高醫療開支(因身體損傷而需支付的費用)。至守護提供意外保險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詳情,請參閱保單文件及條款。
產品資訊
繕發年齡(下次生日年齡) | 1-66 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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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付年期 | 10 年 | ||||||||
保單年期 | 15 年 | ||||||||
保費繳付模式 | 每月/每年 | ||||||||
保費結構* | 同一指定年齡組別的保費為定額但非保證。 | ||||||||
保單貨幣 | 港元 | ||||||||
居住權 | 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必須為香港居民並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並居住在香港。 | ||||||||
計劃選項2 | 1 | 2 | 3 | 4 | |||||
保障額2 (港元) | 150,000 | 300,000 | 600,000 | 1,000,000 |
* 我們保留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更改或調整保費的權利。保費繳付年期內的保費將不會因應個人情況或受保人的下一次生日年齡而增加。詳情請參閱「主要風險 - 賠償及/或定期保費的更改」。
常見問題(FAQs)
了解更多
- 有關本產品概要中詞語及表達之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 保單繕發後不得更改計劃選項。由本公司簽發的所有至守護保單,每位受保人的最高總保障額設有限制。若受保人於投保時為19歲(下次生日年齡)以下或是一個學生,則只可選擇計劃選項1或2,且每名受保人只限投保一份有效保單。您可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部查詢詳情。
- 保費回贈利益及無索償獎賞利益
保單期滿繳付保費總額的105%為保費回贈利益下繳付保費總額的100%及無索償獎賞利益下繳付保費總額的5%之總和。
- 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往返香港及大灣區之意外現金賠償
在受保人獲得任何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雙倍賠償、意外醫療費用賠償及/或意外住院現金賠償的情況下,若受保人的意外身故或身體損傷由以下情況導致,本公司將支付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往返香港及大灣區之意外現金賠償。
- 受保人駕駛或乘坐港車北上往返香港及大灣區途中;
- 受保人以乘客身份,繳費乘坐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
- 受保人以乘客身份,繳費乘坐高速鐵路; 或
- 受保人以乘客身份,繳費乘坐合法營運的海上公共交通工具。
為免生疑問,即使在同一宗意外符合上述兩項或以上情況,搭乘指定交通工具往返香港及大灣區之意外現金賠償亦只限支付一次。
大灣區指澳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惟不包括香港)。
- 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
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將於保單支付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中扣除。
完全及永久傷殘只適用於受保人於意外當日年齡為19 歲(下次生日年齡)至 75 歲生日之後的保單週年日。
日常生活活動包括(i)自行上落床、坐椅及於椅子起立;(ii)自行由某一間房間移動至另一間房間;(iii)控制膀胱及大腸功能的自發能力;(iv)自行穿著及除掉一切所需衣物;(v)自行在浴缸或淋浴間進行沐浴或淋浴(包括進出浴缸或淋浴間);以及(vi)進食及吞咽食物。
有關其他受保損失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 雙倍賠償
若受保人的意外身故或身體損傷由以下情況導致,則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下的應付賠償將會以雙倍計算。
- 受保人以乘客身份,繳費乘坐領有牌照載客行駛指定陸上、海上或航空路線的公共交通工具;
- 受保人在升降機內(礦場及建築地盤的升降機除外);
- 受保人是因任何劇院、酒店、體育場、購物商場或醫院內發生火警而遭遇意外身故或身體損傷,而受保人在起火時已經身處該地;
- 受保人以行人身份於交通意外中被任何機動車輛撞倒;
- 受保人是在香港因自然災害造成之水浸或山泥傾瀉而遭遇意外身故或身體損傷; 或
- 意外發生期間,受保人為19歲以下並正在參加學校活動。
為免生疑問,即使在同一宗意外符合上述兩項或以上情況,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的賠償金額亦只可獲雙倍計算一次。
- 意外醫療費用賠償
治療和服務醫療費用必須由註冊醫生、跌打師、針灸師、脊醫及/或物理治療師提供及確認為醫療所需。
跌打、針灸、脊椎治療及物理治療不包括在 A - 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內。
為免生疑問,每宗意外的(A) 醫療費用、(B) 跌打及針灸及 (C) 脊椎治療及物理治療的總索償金額不可多於意外醫療費用賠償所列明之每宗意外的最高賠償限額。
- 意外住院現金賠償
住院須確認為醫療所要,並須由醫院提供所收取每日房費或食宿費證明。
若受保人於中國內地(大灣區除外)住院,每次意外獲得的意外住院現金賠償最多7日。 大灣區指澳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惟不包括香港)。
若自最後出院日起180日內就同一原因(包括任何及所有併發症)引起所有入院,皆視作同一宗意外處理。
- 非意外身故賠償
任何未繳的應付保費將於保單支付非意外身故賠償(只適用於當5,000港元高於已繳付保費總額的100%的情況)中扣除。
賠償之限制及約束
在整個保單年期內,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在此保單下只會支付一次。在整個保單年期內,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雙倍賠償下任何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額外賠償除外)的金額不會超過保障額的100%。當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已支付或應支付時,保單將隨即終止。
對於意外醫療費用賠償,本公司只會以實報實銷的方式支付實際支出的費用,前提是該等費用並未在任何法律、醫療計劃或其他保單(包括來自由本公司繕發的其他保單之任何賠償)下獲任何政府、公司或保險公司支付或應獲其支付。
若受保人從事的職業或就業情況與申請保單時聲明的職業或就業情況不同,且在意外發生當日被我們分類為不受保職業或就業情況,任何與受保人的職業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身體損傷或身故,將不會獲得賠償。
更改職業
在保單生效期間,若受保人更改職業或工作職責或就業情況或從事額外職業,保單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我們,以便我們重新評估本公司是否可以繼續提供賠償或將提供的賠償範圍; 否則,於索償發生時本公司將調整應付的賠償或不予支付相關賠償。
若受保人更改職業或工作職責或就業情況或從事額外職業,被我們分類為:
- 受保,我們保留全權酌情修改保單的保障條款的權利; 或
- 不受保,我們保留全權酌情終止保單,及退還保費(不包括利息),並從中扣除我們之前已支付的賠償金額(如適用)的權利。
不保事項
我們不會支付任何由以下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或產生的賠償(非意外身故賠償除外):
- 戰爭(不論已宣戰或未宣戰)、侵略、叛亂、革命、使用軍事力量或篡奪政府或軍事權力;
- 暴動及民眾騷亂、襲擊、謀殺、工業行動或恐怖活動;
-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的行為或拒捕或參與任何打鬥或毆鬥;
- 受保人參與或服役於海軍、陸軍或空軍執行任務 、處理炸藥或拆除物料,或不論在和平或戰爭時執行恢復公共秩序的命令;
- 直接或間接因受保人參與的空中飛行引致,或在由商業航空公司提供並按所安排之固定航線內運作的有合格牌照之商業客機內作機組人員,若受保人以需付費之乘客身分乘搭領有合格牌照之私人飛機及/或商業客機則除外;
- 受保人精神錯亂,或受保人自殺、企圖自殺或自致之身體損傷,或蓄意置身於異常危險的處境(惟試圖拯救他人性命則除外);
- 就女性受保人而言,全部或部分源自分娩、流產、懷孕或任何有關的併發症,無論事故是否由身體損傷引發或因身體損傷而加劇;
- 任何種類的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 食物中毒或細菌感染(除非是因意外割傷或損傷而引起的化膿性感染);
- 任何性質之心理或精神障礙;
- 任何已存在的病況;
- 有關牙齒護理的治療或手術,惟因意外導致健全自然的牙齒身體損傷而需接受的治療則不在此限(假牙及有關費用不包括在內);
- 與美容或整形手術、任何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有關,惟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而需進行的重整手術除外;
- 與例行健康檢查、普查及預防性護理/檢驗有關,或任何與該次入院之身體損傷無直接關係的檢驗,療養或靜養,或任何非醫療所需之入院;
- 受保人以專業運動員身分參與運動,或受保人會或可透過該運動而賺取收入或報酬的運動;
- 因治療酗酒或濫用藥物或任何其他由此而產生的併發症,或因藥物或酒精影響所導致的意外;
- 受保人參與危險運動(包括但不限於滑翔風箏、水上降傘、利用繩索或導向裝置攀石或攀山、跳降落傘、綁繩跳、賽車或賽馬或水肺潛水); 或
- 由愛滋病(AIDS)或任何受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而導致任何有關之併發症。
保單終止
保單將在以下情況(以較先者為準)終止:
- 受保人身故(不論意外身故或其他原因);
- 保單退保;
- 保單持有人未能於指定時間内向我們提交用作核實其身份的所須文件;
- 因寬限期完結而失效;
- 保單期滿日;
- 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已支付或應支付時;
- 受保人職業變為不受保;
- 我們合理認為該保單需要終止,以遵從適用於我們的相關法律及監管要求; 或
- 蘇黎世首次得知保單持有人在適用的貿易及經濟法律下成為受制裁人士 。
若保單因上述第(i)條的條款而終止,我們將向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及傷殘賠償或非意外身故賠償。
若保單因上述第(i)(只適用於意外身故)、(ii)、(iv)、(v)及(vi)條的條款而終止,我們將向保單持有人支付保費回贈利益。
若保單因上述第(iii)、(vii)及(ix)條的條款而終止,保單將會無效,而保費將獲退還(不包括利息),並須從中扣除我們之前已支付的賠償金額(如適用)。
若保單因上述第(viii)條的條款而終止,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及保費退還。
若保單在保單期滿日終止,則保單下的保障將提供至保單期滿日。
當保單終止,我們在保單下的任何責任隨即解除,本公司將不再有責任根據保單支付任何賠償。
於整個保費繳付年期,您可選擇月繳或年繳(如適用)支付定期保費。在符合行政規定的情況下,您可申請更改定期保費繳付模式。若未能在保費到期日起 30 日內支付保費,保單便會失效,而您將失去於保單下珍貴的保障。保費回贈利益將於保單失效時支付。您可於保單失效後申請復效保單,惟該申請須按我們規定的條款及經我們審批。
自殺條款
如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保單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年內自殺,不論當時是否神志清醒,我們在保單下的責任將僅限於所有已繳保費(不包括利息),並須從中扣除我們之前已支付的賠償金額(如適用)。
即指關於醫療的治療及/或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 :
- 符合病情的診斷及符合處理該等病情之常規醫療的治療;及
- 符合被廣泛認可的醫療方法之標準;及
- 並非純粹為方便受保人及其親屬,或註冊醫生而提供的。
受保人接受的醫療實驗及/或非主流醫療技術/程序均不屬醫療所需。
保單不提供任何現金價值作保單貸款,亦無借貸能力。
冷靜期
在未有於保單作出索償下,保單持有人有權於冷靜期在緊接遞送冷靜期通知書予您當日起計的21個曆日內期間取消保單 ,透過您在網上申請時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向我們發送書面通知至 customer@hk.zurich.com,並取回任何已繳保費及保費徵費。
稅收
至守護保單下應支付的任何利益所適用之徵稅水平及基準,會根據收取利益的個別人士的狀況而定,以及根據相關的稅
務法例的任何更改而轉變。我們建議您在購買至守護保單前,就個人的稅務情況及法律責任諮詢專業意見。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 (「FATCA」)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須向美國國稅局(「美國國稅局」)滙報在美國境外持有該外國金融機構戶口的美國人的某些資料,並且取得他們的同意將該等資料轉交美國國稅局。如有外國金融機構不簽署或不同意遵守其與美國國稅局就《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簽訂的協議(「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及/ 或未獲豁免此安排(下稱「非參與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則其所有來自美國(初期包括股息、利息及某些衍生金融工具付款)的「可預扣款項」(其定義與《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所定義者相同)將面臨30%的預扣稅(「《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
美國與香港兩地已經簽署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以便在香港的外國金融機構符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規定。跨政府協議更建立框架,讓在香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透過簡化的盡職調查程序來(i) 識別美國的標記、(ii)要求其美國保單持有人同意披露資料,以及(iii)向美國國稅局報告該等保單持有人的相關稅務資料。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適用於我們及本保單。我們是參與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並致力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為遵循規定,我們需要您:
- 向我們提供若干資料,包括(如適用)您的美國身份識別資料(如姓名、地址、美國聯邦納稅人識別號碼等); 及
- 同意我們向美國國稅局報告此等資料和您的賬戶資料(如賬戶結餘、利息、紅利收入和提取的款項)。
我們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必須從支付予您的保單或由本保單繳付的款項中徵收《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項。目前,我們只在下列情況才可能採取上述行動:
- 倘若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未能按跨政府協議(及香港與美國兩地就稅務資料交換的相關協議)與美國國稅局交換資料,我們可能被要求於您的保單的可扣除款項中扣減及扣除《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項,並將相關款項電匯至美國國稅局; 以及
- 倘若您(或任何其他戶口持有人)是一個非參與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我們可能被要求於您的保單的可扣除款項中扣減及扣除《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項,並將相關款項電匯至美國國稅局。
自動交換資料(「自動交換資料」)
鑑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推行G-20領導人倡議,香港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換財政會計資料,以讓他們知道納稅人的海外資產情況。
我們必須遵從稅務條例下列規定以便香港稅務局自動交換該條例規定的某些財務賬戶資料:
- 識辨某些戶口為須申報賬戶*;
- 識辨須申報賬戶* 的個人持有人及實體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
- 確定某些以實體持有的須申報賬戶* 為「被動非財務實體」之身份及識辨「控權人」作為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
- 收集某些有關須申報賬戶* 的資料(「所需資料」); 及
- 向香港稅務局提供某些所需資料(總稱為「自動交換資料規定」)。
如您對您的稅務居住地、自動交換資料規定對您的影響或保單有任何疑問,您應尋找獨立專業意見。
*「須申報賬戶」具有稅務條例(第 112 章)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因監管風險而終止保單的權利
若您於保單生效期間計劃移居至另一個國家,您必須於有關的更改生效前不少於30日內通知我們。請注意,您或不能為您的保單繳款。您移居至的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及法規可能會影響我們繼續按照保單條款為您的保單提供服務。因此,我們保留所有採取我們認為合理行動的權利,包括取消保單的權利。
退保
您可隨時向我們發出書面通知退保。保費回贈利益將於保單退保時支付。退保後,本保單將會被終止。
授權
至全護由蘇黎世繕發,而蘇黎世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審慎監管。
保險業監管局保費徵費
由2018年1月起,保監局規定所有香港保單持有人須按保單保費支付保費徵費。保費徵費的目的是支持保監局的運作,而保費徵費是根據已支付保費的百分比計算。保監局所收取的保費徵費將以適用的比率於本保單徵收。
有關保費徵費之更多資料,請參閱我們的網站http://www.zurich.com.hk/ia-levy或保監局的網站www.ia.org.hk/tc。
管限法律
該保單是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
爭議解決
如發生爭議,將由香港法院解決。
投訴及查詢
如您對我們的服務有任何不滿,您有權聯絡我們以作出投訴。若您有任何查詢,亦可聯絡我們。
主要風險
- 通脹風險
請注意,未來的生活成本有可能會因通脹以致比現時為高。在該等情況下,即使我們達成保單下的所有合約責任,您可能會獲得(以實際基礎計算)較預期少。 - 信貸風險
至守護是由我們繕發的保險保單。因此,保單下的應付保障涉及我們的信貸風險。若我們無法履行保單的財務責任,您可能會失去已繳付的保費和保障。 - 貨幣兌換及匯率風險
我們可酌情接受以保單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保費。在此情況下,我們會將您支付的保費兌換至保單貨幣。我們會以誠信且商業上合理的方式,不時參照交易日當日的市場匯率而釐定的現行匯率兌換貨幣,因此可能涉及匯率風險。有關現行匯率,請參閱 www.zurich.com.hk。 - 賠償及/或定期保費的更改
本公司保留於每個保單周年日,在合理要求範圍內修改及/或修訂本保單的賠償、相關限制及約束及/或定期保費的權利,並於該變更生效的至少3個月前提供書面通知,以涵蓋(i)本公司合理招致的行政及其他成本上漲;及/或(ii)保單或本公司整體須繳付額外收費、徵費或稅項;及/或(iii)法例或監管規定修定造成的額外費用;及/或(iv)長期意外索償趨勢的變化;及/或(v)任何基本開支上升(包括再保險收費);及/或(vi)醫學進步對治療及治癒相關死亡率及病患風險的影響等因素。除非您於該修訂生效的至少30個曆日前向我們提供退保保單的書面申請以拒絕接受這些修訂,否則已修訂的賠償、相關限制及約束及/或定期保費將自動適用於保單。
若您需要申請索償,您必須於受保人身故後即時通知我們或於造成受保人身體損傷的意外發生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我們,並需向我們遞交指定的索償表格及相關證明。您可於我們的網站www.zurich.com.hk通過e索償遞交申請。
本產品概要並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完整條款請參考保單文件及條款。在考慮保單的保費負擔能力時,請務必考慮您的資金流動性需要。
在您申請本計劃前,應仔細閱讀產品概要、利益說明文件及保單條款。
此文件內的資料為一般摘要及僅供參考之用,絕不構成財務、投資、稅務或任何形式的意見。如有需要,請尋求專業意見。請參閱保單條款以了解詳細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差異,均以保單內之條款細則為準。如中文譯本與英文有任何差異,均以英文本為準。蘇黎世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對所有事項保留最終批核及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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